当前,在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有关药品销售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仅有载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但是,该规章未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法律性质展开界定作过详尽规定。事实上,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一种是职员制,另一种是代理制。何为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代理制药品销售人员在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定义。
营销人员的代理制度在保险业中尤为广泛,获得了《保险法》的证实,并有明确的规章加以规范。我国药品销售行业事实上也广泛糅合了代理制的营销模式,即销售人员依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不道德。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不道德。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不道德,分担民事责任”,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借此取得劳动报酬。代理制与职员制药品销售人员主要区别有三:一是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职员制为的双方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代理制的双方关系是劳务关系一种,即代理关系,不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职员制为的双方主体间不仅不存在财产关系,还不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于关系,劳动者除获取劳动之,还要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从其决定,遵从其规章制度等。但代理合约的双方主体之间只不存在财产关系,主体是公平的,不不存在行政隶属于关系,劳动者获取劳务服务,用人单位缴纳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国家、地位公平。二是待遇有所不同。
职员制为的药品销售人员除取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代理关系的药品销售人员一般只取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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