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家医院不久前又再次发生了一起患者坠亡事件!据新华新闻报道,杭州萧山区男子陈某因脑溢血脑溢血造成半边中断,在萧山一家老年病医院拒绝接受康复化疗,一个月后陈某坠楼自杀身亡。警方插手后回避他杀。陈某家属指出医院照料不做到,控告院方,并赔偿131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调停中。
但是,近年来频密传出的患者医院坠亡事件背后,争辩远不止于此。医院窗户要不要类似防水?在2017年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中,网友就争相批评: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水设施?当时榆林市第一医院对此称之为,事发窗台低1.13米,合乎建筑安全规范,无车祸坠楼有可能。
但是网友却指出,医院所住患者身体和精神状态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提升安全性防水的拒绝。但是,根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对医院窗台高度并没尤其拒绝,遵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临空的窗台高于0.80m时,不应采行防水措施,防水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出来不不应高于0.80m;较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双脚的长窗台面时,贴窗护栏的防水高度应向窗台面起计算出来。
”以2018年再次发生的一起患者坠亡事件为事例。患者邢某因肺癌住进蒙阴县人民医院,7月18日凌晨,邢某从医院8楼7号病房的窗户坠亡。邢某家属指出被告医院肿瘤科病房不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病房窗户并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是造成死者只能坠楼的最重要原因,医院惟到其安全性确保义务,不存在一定的罪过,不应分担20%的赔偿金责任。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裁决表明,“通过现场勘验,事发窗台低0.11m,窗台至护栏高度为0.89m,合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规定。
”上诉了患者家属的表达意见。国家公共卫生监管部门对医院窗台高度和若无防护装置也有涉及行业标准,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较为并没相当大差异,只是将加装防护栏的高度从0.8米提升到0.9米。
2014年6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行业标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性拒绝”第1部分“活动场所”第4.3.1条规定: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加装行程限位装置,打开行程≤0.3米;第4.3.3条规定: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0.9米时,不应加装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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